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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11-04 作者: 來源: 瀏覽:2554

2004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發(fā)布,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利用計量手段欺騙消費者的不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商品的銷售以及對其進行計量監(jiān)督,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

其他以重量結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長度、面積等結算的商品,另行規(guī)定。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經銷以及對其的計量監(jiān)督應當遵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時,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yōu)于或等于所銷售商品的負偏差。

第四條  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當場稱重商品,必須按照稱重計量器具的實際示值結算,保證商品量計量合格。

第五條  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本辦法附表1、附表2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該表規(guī)定的負偏差。

第六條  零售商品經銷者和計量監(jiān)督人員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稱商品:

(一)原計量器具核稱法: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并且稱重與核稱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許誤差優(yōu)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碼,砝碼示值與商品核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二)高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用最大允許誤差優(yōu)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三分之一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三)等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用另一臺最大允許誤差優(yōu)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的2倍。

第七條  本辦法附表1中食品類尚未列出品種名稱的,按照食品類相應價格檔次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被核稱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計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零售商品經銷者不得拒絕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商品的計量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

(一)零售商品經銷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

(二)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的商品,經核稱超出本辦法附表1、附表2規(guī)定的負偏差,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實行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國內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jiān)督規(guī)定》(技監(jiān)局發(fā)[1993]26號)同時廢止。

 

 

 

 


附表1:

  

食品品種、價格檔次

稱重范圍(m)

負偏差

糧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

6元/kg的食品

m≤1kg

20g

1kg<m≤2kg

40g

2kg<m≤4kg

80g

4kg<m≤25kg

100g

肉、蛋、禽﹡、海(水)產品﹡、糕點、糖果、調味品或高于

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 的食品

m≤2.5kg

5g

2.5kg<m≤10kg

10g

10kg<m≤15kg

15g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

30元/kg ,但不高于100元/kg 的食品

m≤1kg

2g

1kg<m≤4kg

4g

4kg<m≤6kg

6g

高于100元/kg 的食品

m≤500g

1g

500g<m≤2kg

2g

2kg<m≤5kg

3g

﹡注:活禽、活魚、水發(fā)物除外。

 

 

 

 

 

附表2:

 

  

稱重范圍(m)

負偏差

金飾品

m(每件)≤100g

0.01g

銀飾品

m(每件)≤100g

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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