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標準命名
標準裝置的命名
(1)以計量標準中的“主要計量標準器”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作為命名標識。
●該原則用于同一計量標準可開展多項檢定或校準項目的場合;
●該原則用于計量標準中主要計量標準器與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名稱一致的場合。
(2)以此原則命名的計量標準,在“主要計量標準器”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后面加后綴“標準裝置”,如:貝克曼溫度計標準裝置。當計量標準僅由實物量具構(gòu)成時,為單一實物量具,則在“主要計量標準器”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后面加后綴“標準器”,如:顯微標尺標準器。當計量標準器為一組實物量具,則在計量標準器的名稱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后面加后綴“標準器組”,如:高頻電容標準器組。
檢定裝置、校準裝置的命名
(1)以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作為命名標識。
●該原則用于同一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需要多種計量標準器進行檢定或校準的場合;
●該原則用于計量標準中主要計量標準器的名稱與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名稱不一致的場合;
●該原則用于計量標準中計量標準器等級概念不易劃分,而用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作為命名標識,更能反映計量標準特征的場合。
(2)以此原則命名的計量標準,在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或“參量”的名稱后面加后綴“檢定裝置”或“校準裝置”。如:流量積算儀檢定裝置、坐標測量機校準裝置。當計量標準僅由實物量具構(gòu)成時,則在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前加前綴“檢定”或“校準”,在其后面加后綴“標準器組”,如:檢定阿貝折射儀標準器組。
工作基準裝置的命名
以“計量標準器”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作為命名標識,并在名稱后面加后綴“工作基準裝置”,如:電容工作基準裝置。
計量標準命名的其他約定
(1)為了使計量標準名稱能準確地反映計量標準的特性,根據(jù)計量標準的特點,在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器、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名稱或參量前可以用測量范圍、等別或級別、原理以及狀態(tài)、材料、形狀、類型等基本特征詞加以描述。如:靜態(tài)質(zhì)量法液體流量標準裝置,立式金屬罐容積檢定裝置,超聲波測厚儀校準裝置,0.02級活塞式壓力真空計標準裝置。
(2)當同一計量標準有多個計量標準器,可開展多項檢定或校準項目時,應遵循更能反映計量標準特征的原則進行命名。優(yōu)先考慮以計量標準器名稱作為命名標識。
●用最具代表性的計量標準器或被檢定、被校準計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參量名稱作為命名標識;
●以主要計量標準器、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參量類別名稱作為命名標識。
●計量標準命名在遵循命名原則的同時,還可兼顧沿用習慣。
內(nèi)容推薦
更多>2020-07-15
2019-04-11
2019-04-10
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