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1日,歐盟官方公報(OJ)上發(fā)布了委員會條例(EC)No 494/2011,對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進行了修訂,如下所示。該條例將在發(fā)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1. 第23條,第1~4點修訂為: 1. 不得用于由合成有機聚合物(即所謂的塑料材料)制的混合物和物品,如:
??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3904 10][3904 21]
??聚亞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當其制造有色母料時除外[3901 10]
??醋酸纖維素(CA)[3912 11]
??乙酸丁酸纖維素(CAB)[3912 11]
??環(huán)氧樹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樹脂[3909 20]
??尿素-甲醛(UP)樹脂[3909 10]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PET)[3907 60]
??聚丁烯對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聯(lián)聚乙烯(VPE)
??高壓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 10]
從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若其鎘含量(塑料材料中的質(zhì)量百分數(shù))大于或等于0.01%,則其不可投放歐盟市場。
作為其豁免,第2段不適用于在2012年1月10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第1段和第2段無歧視地采用理事會指令94/62/EC,并且以此為基礎運作。
2. 不可用于顏料[3208][3209]
對于顏料中鋅含量超過10%的顏料,則鎘(以金屬鎘的形式表達)的質(zhì)量分數(shù)不可超過0.1%。
顏料中的鎘(以金屬鎘的形式表達)的質(zhì)量分數(shù)(在涂裝產(chǎn)品中顏料的質(zhì)量分數(shù))超過0.1%的,則不可投放市場。
3. 作為豁免,基于安全原因,第1段和第2段不適用于染色含有鎘的混合物。
4. 作為豁免,第1段,第2分段不適用于:
??由PVC廢棄物制得的混合物,即被稱為“回收PVC”,
??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質(zhì),若鎘(以金屬鎘的形式表達)在以下剛性PVC應用中,含量不超過0.1%(塑料材料的質(zhì)量分數(shù)):
(a) 用于建筑的外層和甘心層;
(b) 門,窗,百葉窗,墻,氣窗,籬笆和屋頂排水溝;
(c) 甲板和臺階;
(d) 電纜管道
(e) 若多管道時,回收PVC作為中間層使用,且完全被全新的PVC覆蓋的,符合第1段要求的非飲用水管道
供應商必須保證,在第一次投放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品時,應以清晰、明顯、永久性的標識“含有回收PVC”或以下標識:
依據(jù)本法規(guī)第69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第4段的豁免授權(quán)將被審核,特別是考慮到減少有限的鎘的價值和重新評估第(a)至(e)的豁免。
2. 對第23條,添入第8、9、10和11段:
8. 銅焊填料的鎘的質(zhì)量分數(shù)不可大于0.1%。
若鎘(以金屬鎘的形式表達)的質(zhì)量分數(shù)超過0.1%,則銅焊填料不可投放歐盟。
在本段中,銅焊即結(jié)合了使用合金的連接技術(shù),其溫度在450℃以上、
9. 作為豁免,第8段不可應用銅焊填料于防護或航空,且銅焊填料用于安全原因。
10. 若含量高于0.01%,則其不可投放市場:
(i) 用于制造珠寶的金屬珠或其他金屬組件;
(ii) 珠寶的金屬部分和仿造珠寶及頭飾,包括:
??手鐲、項鏈和戒指;
??穿透性的珠寶;
??腕表和腕帶;
??胸針和袖口。
11. 作為豁免,第10段在2012年1月10日前不可應用于產(chǎn)品投放市場、超過50年的首飾在2012年1月10日時不可投放市場。
詳情可參考條例(EC)No 4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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